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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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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貴陽市房地產業協會

貴陽市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經貴陽市房地產業協會四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章   總   則

    **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貴陽市房地產業協會,簡稱:貴陽市房協,英文名稱:GUIYANG REALESTATE ASSOCIATION ,縮寫:GYRE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貴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及房屋拆遷、物業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自愿參加組成的行業性和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在貴陽市民政局注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國家方針政策,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企業愿望和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范行業行為,為行業管理服務,為企業服務。促進本地區房地產業的改革與發展,充分發揮房地產業在城市建設和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陽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本團體接受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在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中天會展城A區G座7樓707室。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七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遺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督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本團體健康發展。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廉政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房地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 開展行業管理、經濟管理、技術和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探討和調研,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決策意見和建議;

(三) 開展行業協調、交流、評比、展覽等活動;

(四) 協助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企業素質;

(五) 提供房地產業相關信息、業務咨詢服務;

(六) 承辦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辦理事項。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行業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建議本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五)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咨詢、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六)優先取得本協會的電子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七)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八)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經驗、調查研究資料;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1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不少于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0 %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與會員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罷免會長的,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會。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且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與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常務理事會。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產生,負責人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且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不超過15人、秘書長1人。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九)熱心協會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團體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六章   罷   免

第四十六條    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可啟動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的罷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并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二)1/2以上監事書面聯名提議,并提交提議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三)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并提交提議會員代表簽名的提議函。

【實行間接選舉的社會團體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可不設)、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應召開理事會,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實行直接選舉的社會團體所有職務的罷免均須有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span>

第四十七條   啟動罷免程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存入本團體檔案備查并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補   選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補選的,其候選人應是本會理事?!緦嵭虚g接選舉的社會團體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實行直接選舉的社會團體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span>

第四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監事應列席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

第五十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的,由當屆理事會負責,并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

第五十一條   補選理事、監事的,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后,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 補選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文件的錄入和備案工作。

第八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業務主管單位牽頭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4月23日四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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