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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

 二維碼 225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GB/T 51129-201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8年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1773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 51129-2017,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工業化建筑評價標準》GB/T 51129-2015同時廢止。
    本標準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 mohurd. gov. cn)公開,并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12月12日

前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請開展《工業化建筑評價標準》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6]164號)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會同有關單位開展了本標準編制工作。
    標準編制組開展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工業化建筑評價標準》GB/T 51129-2015的實施情況和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家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相關內容,開展了多項專題研究,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
    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裝配率計算;5.評價等級劃分。
    本標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本標準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中國中建設計集團有限公司
                    中建裝配式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促進中心
                    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中心
                    天津市房屋鑒定建筑設計院
                    深圳市華陽國際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國際投資(中國)有限公司
                    華東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工業大學
                    加拿大木業協會
                    華通設計顧問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河北新大地機電制造有限公司
                    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北京和能人居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文林峰 黃小坤 馬濤 葉浩文 張守峰 劉東衛 樊則森 趙豐東 楊家驥 張海燕 伍止超 李文 伍孝波 郭寧 盧旦 趙中宇 周沖 王喆 張書航 楊會峰 郭偉 龍玉峰 侯兆新 李然 張宗軍 趙楠 武振 王曉冉 杜陽陽 馮仕章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岳清瑞 郁銀泉 馮可梁 李曉明 王立軍 胡育科 趙鈿 苗啟松 楊學兵 田春雨 周靜敏

1 總 則

1.0.1 為促進裝配式建筑發展,規范裝配式建筑評價,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評價民用建筑的裝配化程度。

1.0.3 本標準采用裝配率評價建筑的裝配化程度。

1.0.4 裝配式建筑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裝配式建筑 prefabricated building
    由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

2.0.2 裝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單體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體結構、圍護墻和內隔墻、裝修和設備管線等采用預制部品部件的綜合比例。

2.0.3 全裝修 decorated
    建筑功能空間的固定面裝修和設備設施安裝全部完成,達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2.0.4 集成廚房 integrated kitchen
    地面、吊頂、墻面、櫥柜、廚房設備及管線等通過設計集成、工廠生產,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而成的廚房。

2.0.5 集成衛生間 integrated bathroom
    地面、吊頂、墻面和潔具設備及管線等通過設計集成、工廠生產,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裝配而成的衛生間。

3 基本規定

3.0.1 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應以單體建筑作為計算和評價單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體建筑應按項目規劃批準文件的建筑編號確認;
    2 建筑由主樓和裙房組成時,主樓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單體建筑進行計算和評價;
    3 單體建筑的層數不大于3層,且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時,可由多個單體建筑組成建筑組團作為計算和評價單元。

3.0.2 裝配式建筑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計階段宜進行預評價,并應按設計文件計算裝配率;
    2 項目評價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進行,并應按竣工驗收資料計算裝配率和確定評價等級。

3.0.3 裝配式建筑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 主體結構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20分;
    2 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評價分值不低于10分;
    3 采用全裝修;
    4 裝配率不低于50%。

3.0.4 裝配式建筑宜采用裝配化裝修。

4 裝配率計算

4.0.1 裝配率應根據表4.0.1中評價項分值按下式計算:

    式中:P——裝配率;
          Q1——主體結構指標實際得分值;
          Q2——圍護墻和內隔墻指標實際得分值;
          Q3——裝修和設備管線指標實際得分值;
          Q4——評價項目中缺少的評價項分值總和。

表4.0.1 裝配式建筑評分表

    注:表中帶“*”項的分值采用“內插法”計算,計算結果取小數點后1位。

4.0.2 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時,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1a——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
          V1a——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中預制混凝土體積之和,符合本標準第4.0.3條規定的預制構件間連接部分的后澆混凝土也可計入計算;
          V——柱、支撐、承重墻、延性墻板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混凝土總體積。

4.0.3 當符合下列規定時,主體結構豎向構件間連接部分的后澆混凝土可計入預制混凝土體積計算。
    1 預制剪力墻板之間寬度不大于600mm的豎向現澆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澆帶、圈梁的后澆混凝土體積;
    2 預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間柱梁節點區的后澆混凝土體積;
    3 預制柱間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較小尺寸的連接區后澆混凝土體積。

4.0.4 梁、板、樓梯、陽臺、空調板等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1b——梁、板、樓梯、陽臺、空調板等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
          A1b——各樓層中預制裝配梁、板、樓梯、陽臺、空調板等構件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A——各樓層建筑平面總面積。

4.0.5 預制裝配式樓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積可包括:
    1 預制裝配式疊合樓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積;
    2 預制構件間寬度不大于300mm的后澆混凝土帶水平投影面積;
    3 金屬樓承板和屋面板、木樓蓋和屋蓋及其他在施工現場免支模的樓蓋和屋蓋的水平投影面積。

4.0.6 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2a——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
          A2a——各樓層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外表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Aw1——各樓層非承重圍護墻外表面總面積,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4.0.7 圍護墻采用墻體、保溫、隔熱、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2b——圍護墻采用墻體、保溫、隔熱、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b——各樓層圍護墻采用墻體、保溫、隔熱、裝飾一體化的墻面外表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Aw2——各樓層圍護墻外表面總面積,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4.0.8 內隔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2c——內隔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
          A2c——各樓層內隔墻中非砌筑墻體的墻面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Aw3——各樓層內隔墻墻面總面積,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4.0.9 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裝修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2d——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裝修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d——各樓層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裝修一體化的墻面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4.0.10 干式工法樓面、地面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3a——干式工法樓面、地面的應用比例;
          A3a——各樓層采用干式工法樓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4.0.11 集成廚房的櫥柜和廚房設備等應全部安裝到位,墻面、頂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3b——集成廚房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
          A3b——各樓層廚房墻面、頂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積之和;
          Ak——各樓層廚房的墻面、頂面和地面的總面積。

4.0.12 集成衛生間的潔具設備等應全部安裝到位,墻面、頂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3c——集成衛生間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
          A3c——各樓層衛生間墻面、頂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面積之和;
          Ab——各樓層衛生間墻面、頂面和地面的總面積。

4.0.13 管線分離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q3d——管線分離比例;
          L3d——各樓層管線分離的長度,包括裸露于室內空間以及敷設在地面架空層、非承重墻體空腔和吊頂內的電氣、給水排水和采暖管線長度之和;
          L——各樓層電氣、給水排水和采暖管線的總長度。

5 評價等級劃分

5.0.1 當評價項目滿足本標準第3.0.3條規定,且主體結構豎向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不低于35%時,可進行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

5.0.2 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應劃分為A級、AA級、AAA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配率為60%~75%時,評價為A級裝配式建筑;
    2 裝配率為76%~90%時,評價為AA級裝配式建筑;
    3 裝配率為91%及以上時,評價為AAA級裝配式建筑。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

GB/T 51129-2017

條文說明

編制說明

    《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 51129-2017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2017年12月12日以第1773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標準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針對裝配式建筑的評價開展了廣泛的調研與技術交流,總結了近年來的工程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內外相關技術標準,開展了試評價工作,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主要技術內容進行了反復討論和修改,最終完成了本標準的編制。
    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

1 總 則

1.0.1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發展裝配式建筑,裝配式建筑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為推進裝配式建筑健康發展,亟須構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裝配式建筑評價體系,對其實施科學、統一、規范的評價。
    按照“立足當前實際,面向未來發展,簡化評價操作”的原則,本標準主要從建筑系統及建筑的基本性能、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裝配式建筑評價方法和指標體系。評價內容和方法的制定結合了目前工程建設整體發展水平,并兼顧了遠期發展目標。設定的評價指標具有科學性、先進性、系統性、導向性和可操作性。
    本標準體現了現階段裝配式建筑發展的重點推進方向:①主體結構由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向建筑各系統集成轉變;②裝飾裝修與主體結構的一體化發展,推廣全裝修,鼓勵裝配化裝修方式;③部品部件的標準化應用和產品集成。

1.0.2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裝配方式建造的民用建筑評價,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當前我國的裝配式建筑發展以居住建筑為重點,但考慮到公共建筑建設總量較大,標準化程度較高,適宜裝配式建造,因此本標準的評價適用于全部民用建筑。
    同時,對于一些與民用建筑相似的單層和多層廠房等工業建筑,如精密加工廠房、潔凈車間等,當符合本標準的評價原則時,可參照執行。

1.0.4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是裝配式建筑評價的前提條件。本標準主要針對裝配式建筑的裝配化程度和水平進行評價,涉及規劃、設計、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內容還應符合我國現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裝配式建筑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將預制部品部件通過系統集成的方法在工地裝配,實現建筑主體結構構件預制,非承重圍護墻和內隔墻非砌筑并全裝修的建筑。裝配式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建筑及裝配式混合結構建筑等。

2.0.4 集成廚房多指居住建筑中的廚房,本條強調了廚房的“集成性”和“功能性”。集成廚房是裝配式建筑裝飾裝修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應按照標準化、系列化原則,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階段實現裝配化。
    當評價項目各樓層廚房中的櫥柜、廚房設備等全部安裝到位,且墻面、頂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大于70%時,應認定為采用了集成廚房;當比例大于90%時,可認定為集成式廚房。

2.0.5 集成衛生間充分考慮了衛生間空間的多樣組合或分隔,包括多器具的集成衛生間產品和僅有洗面、洗浴或便溺等單一功能模塊的集成衛生間產品。集成衛生間是裝配式建筑裝飾裝修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應按照標準化、系列化原則,并符合干式工法施工的要求,在制作和加工階段實現裝配化。
    當評價項目各樓層衛生間中的潔具設備等全部安裝到位,且墻面、頂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大于70%時,應認定為采用了集成衛生間;當比例大于90%時,可認定為集成式衛生間。

3 基本規定

3.0.1 以單體建筑作為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的單元,主要基于單體建筑可構成整個建筑活動的工作單元和產品,并能全面、系統地反映裝配式建筑的特點,具有較好的可操作性。

3.0.2 為保證裝配式建筑評價質量和效果,切實發揮評價工作的指導作用,裝配式建筑評價分為項目評價和預評價。
    為促使裝配式建筑設計理念盡早融入到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宜在設計階段進行預評價。如果預評價結果不滿足裝配式建筑評價的相關要求,項目可結合預評價過程中發現的不足,通過調整或優化設計方案使其滿足要求。
    項目評價應在竣工驗收后,按照竣工資料和相關證明文件進行項目評價。項目評價是裝配式建筑評價的最終結果,評價內容包括計算評價項目的裝配率和確定評價等級。

3.0.3 本條是評價項目可以評價為裝配式建筑的基本條件。符合本條要求的評價項目,可以認定為裝配式建筑,但是否可以評價為A級、AA級、AAA級裝配式建筑,尚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

3.0.4 裝配化裝修是裝配式建筑的倡導方向。裝配化裝修是將工廠生產的部品部件在現場進行組合安裝的裝修方式,主要包括干式工法樓(地)面、集成廚房、集成衛生間、管線分離等方面的內容。

4 裝配率計算

4.0.1 評價項目的裝配率應按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計算,計算結果應按照四舍五入法取整數。若計算過程中,評價項目缺少表4.0.1中對應的某建筑功能評價項(例如,公共建筑中沒有設置廚房),則該評價項分值記入裝配率計算公式的Q4中。
    表4.0.1中部分評價項目在評價要求部分只列出了比例范圍的區間。在工程評價過程中,如果實際計算的評價比例小于比例范圍中的最小值,則評價分值取0分;如果實際計算的評價比例大于比例范圍中的**值,則評價分值取比例范圍中**值對應的評價分值。例如:當樓(屋)蓋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小于70%時,該項評價分值為0分;當應用比例大于80%時,該項評價分值為20分。
    按照本條的規定,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建筑主體結構豎向構件評價項得分可為30分。

4.0.2 裝配整體式框架-現澆混凝土剪力墻或核心筒結構可采用本標準進行評價,V1a的取值應包括所有預制框架柱體積和滿足本標準第4.0.3條規定的可計入計算的后澆混凝土體積;V的取值應包括框架柱、剪力墻或核心筒全部混凝土體積。

4.0.5 本條規定了可認定為裝配式樓板、屋面板的主要情況,其中第1、2款的規定主要是便于簡化計算。金屬樓承板包括壓型鋼板、鋼筋桁架樓承板等在施工現場免支模的樓(屋)蓋體系,是鋼結構建筑中最常用的樓板類型。

4.0.6 新型建筑圍護墻體的應用對提高建筑質量和品質、建造模式的改變等都具有重要意義,積極引導和逐步推廣新型建筑圍護墻體也是裝配式建筑的重點工作。非砌筑是新型建筑圍護墻體的共同特征之一,非砌筑類型墻體包括各種中大型板材、幕墻、木骨架或輕鋼骨架復合墻體等,應滿足工廠生產、現場安裝、以“干法”施工為主的要求。

4.0.7 圍護墻采用墻體、保溫、隔熱、裝飾一體化強調的是“集成性”,通過集成,滿足結構、保溫、隔熱、裝飾要求。同時還強調了從設計階段需進行一體化集成設計,實現多功能一體的“圍護墻系統”。

4.0.9 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裝修一體化強調的是“集成性”。內隔墻從設計階段就需進行一體化集成設計,在管線綜合設計的基礎上,實現墻體與管線的集成以及土建與裝修的一體化,從而形成“內隔墻系統”。

4.0.13 考慮到工程實際需要,納入管線分離比例計算的管線專業包括電氣(強電、弱電、通信等)、給水排水和采暖等專業。
    對于裸露于室內空間以及敷設在地面架空層、非承重墻體空腔和吊頂內的管線應認定為管線分離;而對于埋置在結構構件內部(不含橫穿)或敷設在濕作業地面墊層內的管線應認定為管線未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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